为了加强我中心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1)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2)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
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包括国家项目转化);
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④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⑤各种科技咨询服务;
⑥技术开发推广与工程应用示范。
(3)本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是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
①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②负责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③负责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④负责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4)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北方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本中心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5)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
①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②除本中心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本中心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成果转化合同必须经本中心主要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登记。
(6)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①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本中心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我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②合同履行完成后,本中心、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③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本中心备案。
(7)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一律进入河北北方学院财务开设的统一账户,独立建帐,专款专用。
(8)鼓励科研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两年后未转化的,科研人员可在与本中心协商,并在收益分配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转化。
(9)进入本中心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其纯收益的分配以及技术入股的红利分配按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执行。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成者,也可按阶段进行分配,但须对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阶段实施证明。
河北省口蘑栽培技术创新中心(筹)
2020年11月28日